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0六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 蔡美蕙 即益勝企業行
甲○○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蔡美惠 即益勝企業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蔡美蕙即益勝企業行」。
理由
一、聲請人自九十三年九月四日起,概括承受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除信託業務以外之其餘營業及資產負債,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金管銀(六)字第0九三六000四二二號函、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各一紙在卷可稽,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