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一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六六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六六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家宏附表: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一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七五一C─二四DN一六二四││1│1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七五一C─二四DN一六二五││1│1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七五一C─二四DN一六二六││1│1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八二一C─三二ZL0八一三││1│88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八六一C─三三ZB七六0五││1│97││├─┼───────────────┼──────────────┼────┼───┼────┼───┤│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八七一C─三四ZB三三九三││1│397││├─┼───────────────┼──────────────┼────┼───┼────┼───┤│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0─││1│218│││││四│││││├─┼───────────────┼──────────────┼────┼───┼────┼───┤│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0─││1│91│││││七│││││├─┼───────────────┼──────────────┼────┼───┼────┼───┤│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000─││1│140│││││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X─00000000─││1│96│││1││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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