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01號上訴人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顏韶逸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 馬志雄王雅慧昕睿有限公司間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1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萬3,022元【計算式:2,132,522+637,500+3000=2,773,02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萬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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