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陸軍軍官學校學員生指揮部學生第二營法定代理人蘇恒生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呂海維 住同上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蘇川 平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據原告前於支付命令程序已繳納新臺幣500元,惟經被告異議後轉至本院簡易庭行簡易訴訟程序,並於審理後認本件應屬行政訴訟而裁定移送至本院行政訴訟庭,原告尚應補納新臺幣1,500元裁判費而未繳納(參本院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