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01號原告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顏韶逸 被告昕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馬志雄 被告 王雅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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