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4501號原告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顏韶逸 被告 昕睿 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馬志雄 被告 王雅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昕睿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百分之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叁仟柒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適格,乃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亦即就特定訴訟有無實施訴訟之權能。在給付之訴,祇須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者,對於其主張為義務者提起,即為當事人適格。(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391號判決參照)。原告主張某人為私法上請求權之義務人,並以該人為被告,其被告當事人適格即無欠缺,至於該被告於實體法上是否負有給付義務,乃原告之訴有無理由之問題而已。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為被告昕睿有限公司(下稱昕睿公司)法定代理人,因疏未注意妥善管理公司員工被告甲○○,致被告甲○○於任職期間以被告昕睿公司向原告申設之帳號密碼登入原告所經營之「yes123求職網」(網址:www.yes123.com.tw,下稱系爭求職網),下載求職者之個人資料,並作為其在外兼職之訴外人晶彩生活有限公司(下稱晶彩公司)從事婚友介紹業務之用,嗣經媒體報導,原告因此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情被告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既已主張被告丁○○為私法上請求權之義務人,是本件被告丁○○之當事人適格並無欠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係系爭求職網之經營者,被告丁○○為被告昕睿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被告甲○○則為被告昕睿公司員工,負責人事行政業務;自民國98年2月5日起,被告昕睿公司與原告之經銷商即訴外人彩廣人資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彩廣公司)簽訂企業會員合約書,委託彩廣公司向原告所經營之系爭求職網刊登網路徵才廣告,於99年2月5日系爭合約期滿後,被告昕睿公司與彩廣公司簽訂企業會員廣告刊登合約書,約定刊登期間分別為99年2月6日至100年2月5日,期滿後被告昕睿公司另於100年4月6日與彩廣公司簽訂廣告刊登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刊登期間自100年4月6日至101年4月6日,彩廣公司並加贈6個月刊登期間即至101年10月4日止),被告昕睿公司並支付彩廣公司刊登費用新臺幣(下同)6,375元,上開合約簽訂事宜均由被告甲○○承辦。
㈡彩廣公司與被告昕睿公司於系爭合約書約定服務事項第1條
第1項、第2項約定:「委刊人保證如下事項:⑴委刊之職缺內容為真實,無任何詐欺、虛偽、引人錯誤、誇大不實或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情事。⑵絕無冒用他人名義或接受他人請託,以會員名義為虛偽之刊登。⑶透過yes123求職網獲取之求職者履歷資料,僅供使用於自身徵才之用,絕不作為其他商業或非商業或任何違法目的之使用,亦絕不藉徵才名義強迫求職者購商品以作為任職條件之交換,或使求職者為其他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行為。委刊人如有違反前述保證,同意給付yes123求職網相當於刊登費用一百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以及負擔相關損害的所有賠償責任。」;另於第3條約定:「⒊為保護求職者隱私安全,yes123求職網得有以下禁止或限定:…『⑵yes123得限制下列客戶以下事項,委刊人不得異議:‧保險業、直傳銷業除總公司外,職缺僅得與業務相關,不得徵求其他類別的職缺;‧保險業、直傳銷業、信用卡推廣、融資貸款、模特兒經紀婚姻介紹等,限制不得使用履歷媒合、主動搜尋人才等功能,履歷來源僅為求職者主動應徵。』」㈢詎被告甲○○於100年間,除在被告昕睿公司任職外,同時
在晶彩公司擔任主任,從事婚友介紹業務,竟伺機自101年1月14日起至同年6月6日止,以被告昕睿公司帳號登入系爭求職網求職者資料庫,讀取下載求職者資料共計8777筆,其中男性比例占89.5%、適婚年齡(24歲至32歲)比例占97.2%,惟被告昕睿公司之資本額僅有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登記人數為10人及所營事業係百貨批發、服務及出版業等,並非經營需要眾多高科技人才或工程師之事業,其設定之搜尋條件及下載資料之數量,顯然異於常情。嗣經壹電視新聞台於101年6月12日新聞中報導「〝假徵才真蒐個資〞人力銀行.老弊端」、「晶彩交友Call客名單多來自徵才網站」、「壹電視接獲民眾報料,晶彩公司的業務人員私自從Yes123求職網,大量下載求職者資料,作為商業用途,聽到這樣的消息,讓很多求職者都擔心,自己上網求職,會不會反而成回各種業者的會員候選人…」,經原告查證得知被告甲○○告知假扮求職人員之記者,晶彩公司所架設之單身銀行交友網站中,所搜集單身男性工程師求職者之個人資料,係以公司之名義加入yes123求職網成為原告求才企業會員後,再上網刊登不相關之業務職缺,進而下載求職者之個人資料後進行call客,用以擴展晶彩公司之婚友介紹業務,致使原告之系爭求職網求職者個人資料外洩,產銷機密受到侵害,並因媒體報導,原告之名譽及信用因而受損。
㈣原告雖非系爭合約書所載之當事人,然觀諸系爭合約書主要
目的係就原告所有之系爭求職網服務內容有所規範,顯見系爭合約書係為原告利益而訂立,依民法第269條,原告雖非契約當事人,惟仍屬利益第三人,原告對被告昕睿公司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退步言之,縱認原告並非利益第三人,彩廣公司亦已於103年4月30日將系爭合約書中之權利轉讓予原告,並依法通知被告昕睿公司,是被告自應依契約及民法債務不履行負其賠償責任。又被告甲○○為被告昕睿公司員工,亦為系爭合約書之簽訂人及承辦人,堪認被告甲○○為被告昕睿公司之代理人,並為企業會員帳號密碼使用人,被告甲○○以被告昕睿公司企業會員帳號密碼登入原告之系爭求職網,讀取求職者個資並提供晶彩公司作為婚友介紹使用,顯已違反系爭合約書第1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昕睿公司應依民法第224條、第250條及系爭合約書第1條第2項之約定,賠償原告相當於刊登費用10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63萬7,500元。
㈤另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6071號處分書內容明
確指出,原告所有之系爭求職者資料,係求才事業決定與人力仲介事業附費取得服務提供之重要依據,為人力仲介事業具有經濟價值之產銷資料,被告甲○○上開搜尋下載並重製系爭求職者資料轉予晶彩公司之行為,自屬嚴重侵害原告公司產銷機密之行為,且晶彩公司確實利用系爭求職者資料,已造成原告喪失商譽、降低投資價值及影響原告在同業中之競爭力等損害,此損害與被告甲○○之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再由相關實務判決可知各人力銀行之「開發求職者前往登錄費用」,範圍約在186元至617元之間,原告採最保守估計以186元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是本件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之規定,向被告甲○○請求163萬2,522元之損害賠償【計算式:186×8777=0000000】。又被告甲○○係基於執行被告昕睿公司之代理人,藉職務之便而為前開侵權行為,被告丁○○身為被告昕睿公司之負責人,亦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是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賠償之責。又因壹電視新聞台於101年6月12日之新聞報導,使一般社會大眾因見聞該則報導,對原告產生資料控管不佳之負面想法,造成原告名譽及信用等人格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另依同條第2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費用刊登如附表所示之道歉啟示。又被告昕睿公司違反系爭合約書之附隨義務,依系爭合約書約定、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及第224條之規定,應負不完全給付而生之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㈥爰依系爭合約書第1條第2項、第9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2項、第188條、第195條第1項後段、第224條、第227條第2項、第227條之1及公司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並聲明:⒈被告昕睿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63萬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13萬2,5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⒊被告應連帶於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等報刊媒體顯著位置全國版版面,以十半版×(25×17.1CM)刊登附表所示之道歉啟示各1日。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抗辯略以:被告昕睿公司與彩廣公司固約定如違反系爭
合約書第1條第1項,被告昕睿公司同意給付yes123求職網相當於刊登費用10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負擔相關損害之賠償責任,然原告並非系爭合約書之當事人,自不得據此主張被告昕睿公司違約並請求違約金。又原告取得壹電視記者所提供之工程師履歷名單方式並不合法,且無法證明被告有將下載之求職者資料用以作為晶彩公司CALL客使用。再者,被告丁○○雖係被告昕睿公司之負責人,然就本件除被告昕睿公司為合約當事人可能有違約責任外,就被告丁○○個人而言,其非合約當事人亦非侵權行為人,原告將其列為被告,即屬當事人不適格。況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且主張侵權行為之人應先就其權利受侵害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僅憑新聞報導及少數求職者回應之簡訊,而未舉證證明其受有何種損害,所請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101年6月12日壹電視新聞台報導「晶彩生活交友CALL客名單多來自徵才網站」。
㈡原告為「yes123求職網」之經營者。
㈢被告昕睿公司於98年2月5日與彩廣公司簽訂企業會員合約書,承辦人為被告甲○○。
㈣上開契約期滿後,被告昕睿公司復與彩廣公司簽訂企業會員廣告刊登合約書,承辦人為被告甲○○。
㈤上開企業會員廣告刊登合約書續約期滿後,被告昕睿公司復與彩廣公司簽訂廣告刊登合約書,承辦人為被告甲○○。
㈥上開廣告刊登合約書記載被告昕睿公司聯絡地址及郵寄發票
地址均為臺北市○○區○○○路○○○號13樓,核與晶彩公司設立地址相同,傳真號碼與晶彩公司之單身銀行網頁資料所留傳真號碼相同均為00-00000000。
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昕睿公司員工被告甲○○故意將自原告之系爭求職網下載之求職者履歷資料,提供予晶彩公司作為婚友介紹業務之用,被告昕睿公司應西系爭合約書給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並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且被告昕睿公司及丁○○應就被告甲○○之行為,連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則本件爭點厥為:㈠原告請求被告昕睿公司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有無理由?金額若干?㈡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昕睿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㈢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茲析述如下:
㈠原告請求被告昕睿公司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有無理由?金額
若干?⒈按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
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民法第26
9條定有明文。次按第三人利益契約係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債權人亦有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權利,於債務人不履行向第三人為給付之義務時,對於債務人自亦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此二者,具有不同之內容,即第三人係請求賠償未向自己給付所生之損害;而債權人則祗得請求賠償未向第三人為給付致其所受之損害(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836號判決可資參照)。再按民法第269條第1項規定之第三人利益契約,重在第三人取得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倘要約人與債務人未約定使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者,固僅為當事人與第三人間之「指示給付關係」,而非該條項所稱之第三人利益契約。惟審認契約是否有以使第三人取得該債權為標的,並不以明示為必要,祇要依契約之目的及周圍之情況,可推斷當事人有此法效之意思為已足。於此情形,除審究其契約是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外,尚可考量契約訂定之本旨,是否由第三人自己行使權利,較諸僅由要約人行使權利,更能符合契約之目的,債務人對第三人為給付是否基於要約人亦負擔相當之給付原因暨要約人與第三人間之關係,並分就具體事件,斟酌各契約內容、一般客觀事實、工商慣例、社會通念等相關因素,探究訂約意旨之所在及契約目的是否適合於使第三人取得權利,以決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94號判決可資參照)。次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0條及第252條亦有明文。
⒉經查,依系爭合約書第1條約定「委刊人保證如下事項:⑴
委刊之職缺內容為真實,無任何詐欺、虛偽、引人錯誤、誇大不實或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情事。⑵絕無冒用他人名義或接受他人請託,以會員名義為虛偽之刊登。⑶透過yes123求職網獲取之求職者履歷資料,僅供使用於自身徵才之用,絕不作為其他商業或非商業或任何違法目的之使用,亦絕不藉徵才名義強迫求職者購商品以作為任職條件之交換,或使求職者為其他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行為。委刊人如有違反前述保證,同意給付yes123求職網相當於刊登費用一百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以及負擔相關損害的所有賠償責任。」,據此系爭合約書係約定被告昕睿公司若有上開違約情事時,應給付原告相當於刊登廣告費用10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負擔相關損害賠償責任,而系爭合約係由被告昕睿公司委託彩廣公司向原告刊登網路徵才廣告,有經銷商合約書在卷可機(見本院卷第122、123頁),而關於系爭合約書中被告昕睿公司所應遵守之義務,除給付價金之外,其餘條款多為規範被告昕睿公司對於原告所經營之系爭求職網之規範有遵守之義務,而系爭合約書之履行,亦有賴原告提供系爭求職網平台,由求職者上網刊登履歷資料,企業會員則刊登徵才廣告,以利媒合,揆諸前揭說明,堪認原告於被告昕睿公司有違反系爭合約書第1條第1項之約定時,原告得依同條第2項及民法第269條之規定,取得對被告昕睿公司之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⒊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昕睿公司之代理人被告甲○○以被告公司
向原告申設之帳號密碼,登入系爭求職網後,取得求職者之履歷資料,攜至晶彩公司作為婚友介紹聯繫之用,違反系爭合約書約定等情,業據提出101年6月12日壹電視公司報導之電子檔案光碟及工程師履歷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18至21頁),而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並不爭執系爭工程師履歷資料係伊以被告昕睿公司帳號登入後下載列印,且系爭報導遭側錄之對象確為其本人等情,堪認被告昕睿公司之員工確實已違反系爭合約書第1條第3款所約定將系爭求職者應徵資料作為自身徵才以外之其他使用,依同條第2項之約定,被告昕睿公司自應給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又原告請求被告昕睿公司依約給付相當於刊登費用10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惟被告抗辯原告並未舉證實際受有何種損害,且原告並未舉證證明求職者有遭受晶彩公司簡訊騷擾,認系爭違約金顯屬過高等情,經本院審酌系爭工程師履歷資料僅為20筆,且原告並未能證明被告昕睿公司係將合約有效期間所有瀏覽及下載之求職者個人資料8777筆全數作為自身徵才以外之其他用途,是原告據此請求被告昕睿公司依系爭合約書給付相當於刊登費用100倍即63萬3,75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顯屬過高,爰職權酌定被告昕睿公司應賠償相當於刊登廣告費用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即6萬3,750元為適當。
㈡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昕睿公司負損害賠
償責任有無理由?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又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另系爭合約書第9條約定:「刊登期間內委刊人違反本契約中任一條約、或有求職者向yes
123求職網、民間消保團體、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申訴,委刊人之行為涉嫌違法情事或不當者,yes123求職網有權利停止委刊人繼續刊登廣告,委刊人不得請求退款,並於3日內繳清所有應繳尚未繳納之款項,委刊人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並應對經銷商或yes123求職網或第三人或所受損害負所有損害賠償及責任」。
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昕睿公司應就其代理人被告甲○○將工程
師履歷資料為自身徵才以外之使用,違反系爭合約書賦予債務人之附隨義務,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經查:被告昕睿公司雖有前揭違反合約書約款第1條第3款之情事,已如前述,然就原告因此所受損害部分,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昕睿公司有將所瀏覽之8777筆求職者資料作為徵才以外之其他使用,並因此受有何實際損害。又觀諸卷附原告所指遭被告甲○○手機簡訊騷擾之簡訊內容,其一為「歡迎8/11(六)2:00蒞臨單身銀行本市○○○路○○○號13樓(圓環旁)請恰甲000000000000TEZ0000000000謝謝!」,另一則為「Yes123您好:我有接過婚友社的來電,當初還在疑惑為何有我的聯絡資訊, 吳蕙均 」(見本卷第30、31頁),由系爭簡訊內容,前者並未能證明收到簡訊者即為被告昕睿公司瀏覽或下載之求職網客戶,內容亦僅係歡迎收受簡訊之人前往單身銀行,尚難謂有何違約之情事;後者發送之對象並未具體指明,形式上觀之應為求職者發送給原告之相關訊息,難認該求職者亦有遭被告昕睿公司或被告甲○○不當使用個人資料之情形,亦不足以證明被告甲○○有以系爭求職網之應徵者資料,作為晶彩公司發送婚友介紹訊息之證明,是則原告對於被告甲○○違約使用系爭工程師履歷資料所造成之損害,並未能舉證證明。加以,除上開二則簡訊之外,原告所提供之其他遭婚友社騷擾名單(見本院卷第59、60頁),並未檢附相關單身銀行或婚友社之簡訊內容,縱有收受類似簡訊或來電,亦無法證明係被告甲○○所為及原告因次受有何種損害,原告就此請求被告昕睿公司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亦屬無據。況該收受簡訊或遭婚友社騷擾名單人數,顯與被告昕睿公司所瀏覽或下載之筆數,相差懸殊,衡情現今社會網路交易或個人資料外洩之情況嚴重,外洩之管道及方式多樣,縱系爭求職網客戶有收受類此之簡訊或來電,亦非即謂曾瀏覽或下載系爭求職資料之被告昕睿公司所為,故原告對於所主張被告昕睿公司及被告甲○○有將求職者資料全數作為晶彩公司婚友介紹業務之用,未能舉證明,對於因此所受損害亦無法證明,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昕睿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登報回復名譽,顯屬無據。
㈢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無理由?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
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故意將違約搜尋所得之求職者個人
資料,作為晶彩公司舉辦婚友業務聯繫之用,涉嫌侵害原告之產銷機密權、名譽權及財產權;又其所為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13條之1及刑法第317條之規定,而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之適用。惟查: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甲○○有將前揭工程師履歷資料致原告受有損害或將其他自原告系爭求職網取得之求職者個人資料持以作為晶彩公司婚友業務使用,已如前述,而依照系爭合約書約定,被告昕睿公司本得於約定之範圍內,查詢應徵者之個人資料作為徵才之參考,而原告並未提出相關證明佐證對於被告昕睿公司有瀏覽或下載筆數之限制,且原告雖提出被告昕睿公司瀏覽求職者資料之電子紀錄及瀏覽對象之性別、年齡、專長之統計表(見本院卷第57頁),亦不足以認定被告昕睿公司並無此條件員工之需求。況依系爭合約書約定,婚姻介紹非必然為原告拒絕接受刊登廣告之行業,僅受限制不適用履歷媒合、主動搜尋人才之功能,履歷來源僅為求職者主動應徵(見本院卷第121頁),難謂婚友社徵友即為違背善良風俗之行業,是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甲○○有故意不法侵害其權利之情形,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8條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無依據。又原告對於所主張被告有為違反妨害工商秘密罪之情形,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依契約或法令規定,負保守工商秘密之義務,並有洩漏工商秘密之情形,佐以原告另對被告甲○○提起刑事妨害電腦使用等告訴,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續字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見本院卷第132至136頁),益徵原告此部分主張,殊嫌無據。另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規定之情事,然本件事發時間為101年6月12日之前,而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係於102年1月30日方為增訂,是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上開保護他人之法律,及登報回復名譽,均屬無據。
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書請求被告昕睿公司給付懲罰性
違約金,於6萬3,75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又依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債賠償責任並登報回復名譽,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勝訴部分,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予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
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本公司利用yes123求職網(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之『求職者人才資料庫』搜尋與經營項目無關之求職者個人資料,並將攫取之求職者個資提供予晶彩交友(晶彩生活有限公司)作為CALL客名單使用,致yes123求職網受有損害,深感抱歉,特呼籲大眾應尊重他人個人隱私資料及人格權,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此致yes123求職網]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道歉人:
昕睿有限公司及人事主任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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