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87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贓物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交保(90年6月29日刑保字第90001801號)。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劉煌基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