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全關係為非訟事件之聲請者,其標的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徵收聲請費5百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6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