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85號具保人即被告甲○○
國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中華民國95年
7月6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2622、2999號提起公訴,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庭,此有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拘票、被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監在押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林哲賢法官崔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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