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32號及本院94年度訴字第635號確定判決,則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聲字第3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裁判書查詢檢索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上開94年度聲字第303號裁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