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844號及95年度毒偵緝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95年度毒偵緝字第249號)確定在案,惟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藥錠1顆,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MDMA,此有該局民國95年1月23日管檢字第0940013815號檢驗成績書1紙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