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附民移調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1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乙○○相對人丙○○
2上列聲請人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__為原告對住在__之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為原告之__,以原告因請求賠償損害,無訴訟能力,有為訴訟之必要,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依其所提出之診斷證明等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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