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搶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提出現金具保在案,茲因該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乙○○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先後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再經聲請人依具保人甲○○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回證、拘票回證、追保函及送達回證等在卷可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蘇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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