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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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293號再審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91號,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6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41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之規定,亦非在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再審理由及檢附有關之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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