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哲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哲豪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805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07年12月6日判決,且於108年3月27日確定;又其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533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08年4月16日判決,且於108年5月6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詹哲豪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編號1至9、編號10至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周育義【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詹哲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2日凌│107年4月10日上午│107年1月4日│││晨1時50分許採尿│10時32分許採尿回││││回溯4日內某時│溯4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8號、│毒偵字第218號、│毒偵字第218號、│││747號、1087號、│747號、1087號、│747號、1087號、│││1216號│1216號│1216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027號│1027號│10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6日│107年7月16日│107年7月16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027號│1027號│1027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02號│執字第3302號│執字第3302號│││(已執畢)│(已執畢)│(已執畢)││├────────┴────────┴────────┤││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30日│107年7月13日│106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8號、│毒偵字第2260號│撤緩毒偵字第88號│││747號、1087號、││、89號、90號│││1216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027號│1696號│18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6日│107年11月16日│107年12月6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027號│1696號│180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13日│108年1月14日│108年3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02號│執字第590號│執字第1531號│││(已執畢)│(已執畢)│││├────────┼────────┼────────┤││編號1至4所示之罪││編號6至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刑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12日│106年11月29日│107年7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88號│撤緩毒偵字第88號│毒偵字第1699號│││、89號、90號│、89號、90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805號│1805號│16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6日│107年12月6日│107年11月13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805號│1805號│160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108年2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31號│執字第1531號│執字第1021號│││││││├────────┴────────┼────────┤││編號6至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29日│107年11月26日│107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1號、│毒偵字第181號、│毒偵字第318號│││186號│186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469號│469號│5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9日│108年3月29日│108年4月16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469號│469號│5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8日│108年4月18日│108年5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8號│執字第1578號│執字第1754號│││││││├────────┴────────┼────────┤││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