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冠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冠銳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李冠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分屬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卷附事證,認附表所示各罪,合於併罰之要件,是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6年11月24日│107年6月29日│106年12月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85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164號│106年度偵字第31091號│├──┼────┼───────────┼───────────┼───────────┤│最│法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399號│107年度簡字第3462號│107年度訴字第2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31日│108年1月10日│108年4月26日│├──┼────┼───────────┼───────────┼───────────┤│確│法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399號│107年度簡字第3462號│107年度訴字第261號││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3日│108年1月29日│108年6月1日│├──┴────┼───────────┴───────────┼───────────┤│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672號,編號1與編號2已│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經臺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433號定應執行刑8月。│8031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3日│107年9月2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6125號、第6272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318號│108年度壢簡字第3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318號│108年度壢簡字第318號││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437號,編號4與編號5已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