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07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12077號
原 告 陳明怡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法扶律師
被 告 李志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以電子
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後,透過網路電話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
4所示之加害生命、身體等恐嚇簡訊內容至原告持用附表編
號1至4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被告故意恐嚇原告使原告因
而心生畏懼,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損害賠償;又
於民國105年3月12日12時30分許,於社群網站不特定多數
人均得以閱覽之公開頁面,以「肥髒豬」、「豬」等字眼辱
罵原告,生損害於原告之社會評價與人格尊嚴,被告應給付
原告精神慰撫金1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
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事情不是我做的,原告找錯人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被告恐嚇及公然侮辱之行為,有原告提出之行動
電話翻拍照片及社群網站頁面截圖可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2726號卷第19至22頁、105年度他
字第3083號卷第5至6頁),並經原告於本院105年度易字
第270號審理時具結證稱,翻拍照片是在派出所當場由警察
拍攝整支手機,臉書頁面亦發現被告發表本件相關內容後立
刻用手機擷圖存檔等語(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70號卷第10
6至107頁),堪認原告所言為真實。且被告業經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270號及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58號刑事判決(
下合稱系爭刑案),以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50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10日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
爭刑事卷宗核閱無誤。被告於106年11月2日在庭稱事情不
是被告做的,原告找錯人云云,然未見被告提出相關證據以
實其說,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本院審酌原告上情,足認原
告主張被告傳送加害原告及家人生命身體之訊息,及於社群
網站以不雅言詞公然侮辱原告等情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前揭傳送恐嚇訊息,以及於
社群網站公然侮辱原告之行為,確屬加害原告之侵權行為,
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本院審
酌原告105年收入7500元(本院卷第29頁),而被告105年
收入129萬1424元(本院卷第33頁),及被告加害原告之意
圖,所為侵害原告之行為及頻率,原告受侵害所受精神上之
痛苦程度,暨兩造之身分、地位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
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合計以4萬5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
求為無理由。
㈢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即105年1月1日(本院105附民字第129號卷第8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目前
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惟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劉曉玲
附表:
┌──┬──────┬─────────┬─────────────┐
│編號│日期│受話之行動電話門號│簡訊內容│
├──┼──────┼─────────┼─────────────┤
│一│103年8月27日│0000-000000│是誰叫你弄什麼警察被害委員│
││16時43分││會?陳明怡,偵查隊是栽贓又│
││││迫害人民的,妳竟敢支持他們│
├──┼──────┼─────────┤這些禽獸,希望你媽出門被大│
│二│103年8月27日│0000-000000│卡車撞死,你如果有子女的話│
││16時45分││最好出去被綁架或被車撞死,│
││││腦漿洴裂四溢!祝妳全家慘,│
││││還有,妳死定啦~我跟上你了│
││││~你必死無疑!!信義分局偵│
││││查隊, 鄭忠凱 敬上│
├──┼──────┼─────────┼─────────────┤
│三│103年8月27日│0000-000000│陳明怡,松江路129號8樓!│
││16時58分││好,我看你自身難保怎麼為被│
├──┼──────┼─────────┤害人人權做保障,十天之內必│
│四│103年8月27日│0000-000000│將你的上廁所或洗澡裸照鋪給│
││16時59分││警察局,看妳怎麼做人?小心│
││││針孔啊~警察罩著你是嗎?這│
││││是你自討苦吃!叫我華哥就可│
││││以了~我要毀掉你們全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