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小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557號
上訴人    劉正勝
上列上訴人與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沙小字第
55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33,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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