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沙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白斯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6年12月26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600389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白斯閔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扣案附表所示之物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白斯閔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6年12月3日16時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里○○路○○巷內。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客觀上妨害
社會安寧秩序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承辦警員之106年12月3日職務
報告書。
(二)現場相片四張。
(三)扣案附表所示之物。
三、扣案附表所示之物,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
,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
定,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以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
│一│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即MILSPEC│
││STANDARD黑色空氣槍)壹支(含彈匣│
││壹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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