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秀羚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胡景彬 、老主顧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48,500元(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以原審原證6估價單
所載之數額即258,500元-10,000元=248,500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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