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六簡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暨建物所有權第一次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