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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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934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仕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遠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2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請求金額:26,956元;
㈡利息:112年11月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6日止共183日。計息本金26,956元×(56/365+127/366)×年息1.845%=248.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違約金:112年12月7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6日止共152日。計息本金26,956元×(25/365+127/366)×年息0.1845%=20.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以上合計27,2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