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934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仕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遠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2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請求金額:26,956元;

㈡利息:112年11月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6日止共183日。計息本金26,956元×(56/365+127/366)×年息1.845%=248.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違約金:112年12月7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6日止共152日。計息本金26,956元×(25/365+127/366)×年息0.1845%=20.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以上合計27,226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