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字第40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零伍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叁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陳財旺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