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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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七四號
上訴人辛○○
己○○壬○○○○○丁○○○癸○○甲○○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複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被上訴人丙○
庚○戊○○○乙○○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複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B審判長法官李昭彥~B法官劉定安~B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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