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字第1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尹耀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義生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34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