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字第1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尹耀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義生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34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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