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65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葉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6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叁佰肆
拾玖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江芳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