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小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小字第108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單1份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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