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87年度訴字第327號確認通行權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了解案件進行之情形,請求准予閱覽本院87年度訴字第327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之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可參。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亦於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三、查聲請人並非上開事件之當事人,亦未舉證證明或釋明經當事人同意或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聲請人業於96年12月25日收受上開補正通知,此有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各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即屬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