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黃柏翰 被告 林于庭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318號,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38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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