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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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原告 吳婉菁 被告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文欽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7年度易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李宜璇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