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77號原告 楊毓鈴 被告 黃沛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彭國能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