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救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0號抗告人 盧建仁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109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規定,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1.若以匯票方式繳納者,受款人處請填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2.以司法院規費繳款單繳納者,可至銀行、便利商店或以ATM轉帳方式繳款。3.另可至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孟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