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48號聲請人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中分所法定代理人 吳岱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杰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盧弈捷┌──────────────────────────────────────────────┐│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精研精工機械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108年12月31│17,500元│BG0000000││││司 夏向東 │台中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