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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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37號上訴人 林菁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煥仁 間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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