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馮明威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
官厚賢 律師被告蕭帟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3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佳琪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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