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原告 潘妮 訴訟代理人 葉憲森 律師被告 唐增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唐增明因妨害自由之刑事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諭知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之判決在案,該經本院諭知無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訴訟代理人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至經本院為有罪諭知部分,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各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陳昱翔法官侯驊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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