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聲字第4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8號抗告人 王佩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澎湖縣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18號裁定聲明不服,視同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廖建彥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