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18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 律師
古鎮華 律師被告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漢彰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江瑋平 律師
詹仕沂 律師複代理人 黃之昀 律師被告 詹世雄
林峻輝 (原名 林家毅 )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 律師複代理人 凃逸奇 律師
吳佶諭 律師被告 劉鈞浩
吳昀達 賴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9年7月31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09年9月11日上午11時。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