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 金學淇洪月華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5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屆滿(11日為假日,順延至12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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