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0號上訴人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林八 重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尚不足17,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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