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七號
聲請人乙○Ver
甲○○Kam共同代理人 徐思宜
送達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許雲凡 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蘇達志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七號
聲請人乙○Ver
甲○○Kam共同代理人 徐思宜
送達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許雲凡 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蘇達志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