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三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八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之反面解釋,不得對於該裁定再行抗告,此項裁定,且為強制執行法所準用。本件抗告人對於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所為駁回其異議聲明之裁定提起抗告,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予以裁定駁回,抗告人對於該項裁定再行提起抗告,原法院乃認其再抗告於法不合,予以裁定駁回,經核於法洵無違背。抗告人復對原法院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鄭玉山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