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0年裁字第3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裁字第三八三號
聲請人德保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聲請人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八十九年裁字第四六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院六十七年判字第七三八號亦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因新型專利舉發案件,對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四六號裁定(以下簡稱原裁定)聲請再審,僅泛稱其歷次行政訴訟及再審之訴,曾備多件新證據及理由,均經鈞院片面以程序駁回,實有未甘,爰再次聲請再審云云。惟並未就原裁定以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究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所定再審事由為具體表明,揆諸首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曾隆興
法官吳明鴻法官鄭淑貞法官徐樹海法官林家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盛信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