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欣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無期徒刑確定,於民國91年1月1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4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受刑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799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1年1月11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654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654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昭仁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