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秩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雄秩字第123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被移送人   孫錦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0年5月6日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000010266號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孫錦坤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4月28日6時40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街○○巷○○號前。
(三)行為:於上開時間、地點以按電鈴及喊叫姓名之方式,
藉以滋擾 郭寶蘭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證人即被害人郭寶蘭於警詢調查之指述。
(二)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三、茲審酌被移送人藉端滋擾被害人郭寶蘭之行為,約持續數年
之久,期間屢經警方勸導,猶不知悔改,致長期造成被害人
精神上極大之不安,且被移送人前於本年2月11日方因藉端
滋擾郭寶蘭而為本院處以罰鍰新臺幣6仟元在案,今復為本
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顯毫無法治觀念及悔改之意
,為此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夕照原本作。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芊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