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智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公司(LouisVuittonMalletier
)代表人PeterChong訴訟代理人 馬蕙蘭 送達代收人 藍孟真 附民被告 魏士芬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附民被告桑奕貿易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魏士芬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李佳容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智慧財產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