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54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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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5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2542號聲請人 王陳秀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林園區公所間徵收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39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吳慧娟法官沈應南法官蕭忠仁法官許瑞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