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53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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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5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2539號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52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104號裁定駁回確定。嗣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費,該裁定於民國101年1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又具狀請求訴訟救助,併提出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所不採之資料,不能否定業受駁回之效力,其迄未補正,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吳慧娟法官許瑞助法官蕭忠仁法官沈應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吳玫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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