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5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2527號聲請人 楊文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9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90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林玫君法官陳秀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賀瑞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