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3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聲字第1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135號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44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78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生活困難,因父母近年重病已無存款支付生活費用,聲請人母親於民國101年9月28日亡故後,聲請人之兄亦不再提供每月新臺幣1萬元之生活費用,且聲請人因信用卡不當使用,致信用能力不足,遭扣款三分之一薪資,已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此由聲請人之母出院時尚欠醫療費用即可釋明。聲請人可支配費用已因父親生病,母親亡故等緣由透支,而宜蘭頭城之房屋,無法變賣換現,故聲請人不得不於100年收受教會支助5,000元以應生活所需。另本案訴訟費用雖僅1,000元,但近日仍無力繳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曾以101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歸屬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住院帳務查詢單、訃聞等為證。然查另案准予訴訟救助,僅於該案有其效力。聲請人所提財產歸屬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有財產或所得之情形,併其餘資料,均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為無資力之情事。又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結果,亦經該會以101年11月13日 法扶芳 字第1010000828號函復:
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781號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聲請再審案,並未向該會申請法律扶助,有該函附卷可按。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吳慧娟法官沈應南法官蕭忠仁法官許瑞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莊子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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